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细则
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此前长期依赖人工处理。此次《业务细则》的发布,标志着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结算从人工处理向自动化处理的关键升级,有助于提升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操作风险。
新华财经北京7月17日电(王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7日联合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办理流程,支持业务自动化处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
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则是指债券融入方借入的标的券与其向债券融出方提供的质押券分别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的债券借贷业务。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业务细则》是在2015年印发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人工处理)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人工处理规则》)基础上制定而成。新规实施后,新达成的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交易将按照自动化方式办理结算,而此前已达成的存续业务仍按《人工处理规则》有关流程办理,全部存续业务办理完毕后,《人工处理规则》自动废止。
从结算流程来看,《业务细则》明确,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交易达成后,同业拆借中心实时向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传输成交数据。首期结算采用券券对付方式,质押券托管机构检查本机构托管的债券融入方账户质押券足额后完成质押,并向标的券托管机构发送质押成功结果通知;标的券托管机构在收到通知并检查标的券和本机构托管的质押券(如有)足额后,完成标的券过户和相应质押券质押。到期结算则采用券费对付方式,标的券托管机构检查债券融入方账户标的券及借贷费用是否足额,在完成标的券过户、借贷费用划付后,解押本机构托管的质押券,并通知质押券托管机构办理质押券解押。
在存续期管理方面,《业务细则》对多项业务操作作出了规范。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借贷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在质押券托管机构规定的业务时间内办理质押券置换。经协商一致,到期业务也可以现金交割方式办理。借贷期间发生标的券或质押券付息或兑付时,托管机构将根据债权登记日日终记录的持有人名册向债券持有人拨付相应资金;对于兑付时处于质押状态的债券,相应资金将予以提存。发生标的券付息的,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付息资金。
对于尚未完成结算的业务,如发生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相关条款认定的终止事件,借贷双方可向标的券托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办理提前终止。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发生违约时,借贷双方应根据主协议相关条款处置,或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按要求将最终结果送达三家机构。结算失败的,借贷双方应于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报备,并抄送同业拆借中心。
在风险监测方面,《业务细则》沿用了此前的风控标准。同一参与者通过债券借贷融入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20%(含20%)或单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的10%(含10%)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应在次一工作日12:00前向标的券托管机构及同业拆借中心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将进行风险监测,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进行报告。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此前长期依赖人工处理,首期、到期结算与期间换券操作均通过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的人工方式完成,流程相对复杂。此次《业务细则》的发布,标志着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结算从人工处理向自动化处理的关键升级,有助于提升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操作风险。同时,这也是继今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债券市场核心规章、明确中央结算公司与上海清算所共同承担中央存管职能之后,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又一重要进展,将进一步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业务细则》还明确,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结算服务费由标的券托管机构按照其债券借贷业务有关费用标准收取。借贷双方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的清算账户、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或其他符合要求的资金账户办理相关业务涉及的资金结算。如无法通过系统客户端办理相关操作,可按照应急业务办理要求委托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代为办理。
编辑:王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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