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新规,小贷公司息费走向透明
从目前公示情况看,小贷公司贷款定价正在出现较为明显的分化。在借款人正常履约(按期还款、无逾期挪用)情况下,部分公司将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控制在12%以内,也有不少机构将上限设定在24%。
近年来,消费者被“高利贷”“黑网贷”“连环贷”等层层套路“套”住的问题屡见不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今年3月联合出台《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8月1日正式施行,要求贷款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水平,且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让个贷息费实现“阳光化”。
近日,随着《规定》落地实施,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陆续对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进行公示。记者注意到,多家小贷公司也开始通过官方公众号等渠道披露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从目前公示情况看,小贷公司贷款定价正在出现较为明显的分化。在借款人正常履约(按期还款、无逾期挪用)情况下,部分公司将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控制在12%以内,也有不少机构将上限设定在24%。
比如,东莞市彩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表示,8月1日起,新发放的全部个人贷款均执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管理要求,在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况下,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上限最高年化水平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12%)。此外,深圳市农产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德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也将相关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上限控制在一年期LPR的4倍。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不少机构将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设定为24%。例如,湖南通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厦门海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均表示,在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上限最高年化水平不超过24%;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则将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定为18%。
从这些公示内容看,小贷公司正在把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以及综合融资成本等信息进一步摆到明面上。过去,部分借款人对贷款实际成本的感知并不充分,综合融资成本明示后,各项收费将更加透明,借款人能够更直观地了解真实融资成本,也有利于市场形成更加清晰的价格比较机制。
12%与24%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为何并存?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本质上是由监管政策引导与行业转型共同推动的。
2025年12月,《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工作指引》发布,明确不得新发综合融资成本年化超过24%的贷款,要求将新发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至1年期LPR的4倍以内;前不久,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回复相关问题咨询时表示“《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原则上最晚应于2027年底前,将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至1年期LPR的4倍以内’”。
“二者定价的显著差距,根源在于资金成本、客群和经营模式的根本不同。”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薛洪言在采访中向记者表示,部分机构能够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获取较低成本资金,服务较为优质的客群,并依托数字化运营降低成本,因此具备将融资成本压降至12%左右的能力;而部分机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有限、服务对象风险水平较高,需要依靠较高息差覆盖风险与运营成本,因此仍维持较高定价。
在业内人士看来,综合融资成本公开透明后,单纯依靠高定价获取收益的发展模式将面临更大挑战。薛洪言表示,未来,机构需依托场景数据与数字化风控精准识别风险、降低坏账损失,通过全流程线上化与智能化改造压缩运营成本,同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多元盈利路径。
编辑:刘润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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